發布時間:2016-05-16 |
2016年度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監督檢查
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質量發展綱要》和國家質檢總局“抓質量、保安全、促發展、強質檢”的工作方針,落實2016年全國認證認可工作會議精神,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國家認監委擬組織開展2016年度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監督檢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放寬市場準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釋放改革紅利的要求,結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貫徹實施,進一步加強資質認定獲證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構建立體監管網絡和多元治理結構,提升檢驗檢測服務主體誠信經營意識,培養合理、規范、有序運行的檢驗檢測市場,不斷提升我國檢驗檢測服務業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支撐和服務的效能。
二、檢查方式和目的
組織全國通過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全面自查,在此基礎上,采取飛行檢查、盲樣考核、能力驗證、在線檢測等多種監管手段,對于重點領域、重點區域以及特定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重點檢查,對檢驗檢測機構規范、誠信實施檢驗檢測的情況進行核查,推動檢驗檢測機構誠信檔案建設,逐步實現檢驗檢測機構分類監管。
三、主要工作安排
(一)全面自查
1.組織要求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各國家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行業評審組應根據本通知的要求,組織所屬(轄區內)相關檢驗檢測機構進行100%自查。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自查表見附件1(分為A、B兩部分)。
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中心應根據本通知要求,組織取得認可證書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自查。
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中國纖維檢驗局檢驗中心,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中國信息安全認證中心,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質量認證中心等國家質檢總局直屬檢驗檢測機構,以及其他暫無行業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評審組歸口的檢驗檢測機構,應按本通知要求認真進行自查。
2.自查內容及結果報送
2016年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自查情況通過網絡在線填報。各檢驗檢測機構應于5月20日之前通過國家認監委官方網站www.cnca.gov.cn中的“檢驗檢測服務業統計數據直報系統”登錄,進入其中的“資質認定監督檢查信息直報系統”,版塊選擇“2016年資質認定自查表”進行填報。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報送真實、完整、誠信的自查結果。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管部門)、各國家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行業評審組、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中心可登錄該直報系統,對所屬(轄區內)檢驗檢測機構的自查情況進行查看和督促。
3.其他事項
國家認監委將于5月底前通報各單位自查組織和實施情況,公布未按要求自查的檢驗檢測機構名單。
未如期按要求進行自查的檢驗檢測機構,將被列入行為異常機構名單并錄入檢驗檢測機構誠信檔案,相關資質認定發證部門應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其進行處理,并將其作為今年重點監督檢查對象。
國家產品質檢中心不再單獨組織自查。獲得國家產品質檢中心授權的檢驗檢測機構應按照資質認定相關要求,以國家質檢中心所屬檢驗檢測機構的名義進行自查。
(二)飛行檢查
在組織全面自查的基礎上,國家認監委將在部分?。▍^、市)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中,采取“雙隨機”方式抽取約250家檢驗檢測機構進行不預先通知的飛行檢查。
1.檢查組組成
檢查組成員由國家認監委在資質認定監督檢查專家庫中隨機選取。每個檢查組擬由3名檢查專家組成,其中一人擔任檢查組長。每個檢查組檢查5家檢驗檢測機構。
2.被檢查機構
被檢查機構從檢驗檢測統計系統中根據檢查的重點領域從16個?。▍^、市)隨機抽取,抽取數量根據各省檢驗檢測機構規模確定。抽取對象兼顧國家認監委和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管部門)頒發資質認定的獲證機構。
2016年重點檢查領域包括食品農產品、建材與建筑、紡織服裝、日用消費品、石油石化產品等,具體檢查檢驗檢測機構數量分布見附件2。
3.檢查內容
飛行檢查以《自查表》中A表的內容為主,增加“盲樣考核”及“檢驗檢測報告規范性核查”等內容。
4.檢查安排及結果報送
飛行檢查時間從5月開始,8月底結束。各檢查組具體檢查時間、路線由檢查組與相關?。▍^、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管部門)協商安排。
各檢查組應于飛行檢查結束20日內向國家認監委報告檢查初步結果,并于9月底前向國家認監委提交飛行檢查報告。
為形成監管的持續效應,國家認監委擬于10月-11月開展“回頭看”復查工作,對檢查發現存在較大隱患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復查。
5.檢查費用
檢查組的各項費用由國家認監委承擔,相關費用由國家認監委下撥相關?。▍^、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管部門)具體執行。
(三)各省組織專項檢查
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在落實本《通知》要求的基礎上可另行組織開展轄區內的資質認定專項檢查工作,因地制宜確定檢查對象、范圍及檢查數量,鼓勵創新監管模式,增大現場檢查范圍和突然性,不斷提升監管效果。
組織開展轄區內資質認定專項監督檢查工作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管部門)應于5月20日前向國家認監委實驗室部報送2016年度監督檢查實施方案,并于10月30日前向國家認監委報告監督檢查結果。國家認監委將對各?。▍^、市)資質認定檢查檢查情況進行通報。
(四)開展“在線檢測”考核試點
國家認監委試點開展“在線檢測”考核,委托專業技術機構以模擬客戶委托檢測的方式,委托相關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完成后,通過分析相關檢測業務辦理過程及檢驗檢測報告的規范性,對不規范、不嚴謹乃至造假行為進行識別和查處,進一步規范檢驗檢測市場。2016年計劃擬對50家檢驗檢測機構開展考核。
(五)其他監管措施
2016年,國家認監委擬在重點領域組織開展能力驗證計劃41項,取得國家認監委頒發資質認定證書的檢驗檢測機構具備相關項目能力的應當參加。相關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2016年,國家認監委擬會同環保、交通等部門聯合組織對全國機動車尾氣排放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相關事項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認真組織部署落實
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管部門),各國家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行業評審組,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中心應高度重視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監督檢查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貫徹落實,并及時進行總結。對發現存在違法違規情況的檢驗檢測機構應及時處理和通報。
(二)遵守工作紀律
監督檢查應秉持公正、客觀、嚴肅的工作紀律,遵守保密要求,遵守國家財政經費使用制度,嚴格依法實施?,F場檢查應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輕車簡從、厲行節約,不得由被檢查機構承擔任何費用,不得收取檢驗檢測機構給予的勞務費、禮金或禮品,不得參加檢驗檢測機構組織的任何參觀或宴請。
被抽取檢查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配合檢查組實施現場檢查,不得拒絕或者消極對待檢查,違者依據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聯系方式
有關資質認定監督檢查及本通知相關事項的解釋,可聯系國家認監委實驗室與檢測監管部監督管理處。
聯 系 人:李璇、張世鶴、謝澄
聯系電話:010-82262672、82262767、82262771
傳真號碼:010-82260754
電子郵箱:lix@cnca.gov.cn, zhangsh@cnca.gov.cn
聯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 國家認監委實驗室部部監督管理處(100088)
附表:5-1. 2016年度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監督檢查自查表
5-2.飛行檢查檢驗檢測機構數量分布
附表1
2016年度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監督檢查自查表(A表)
獲證機構名稱 | 取得資質認定的情況 | 證書編號 | 有效期 | 發證機關名稱 | |||||
機構地址 | |||||||||
組織機構代碼/社會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聯系人 | 聯系方式 | ||||||
最高管理者 | 技術負責人 | 授權簽字人 | (依次列舉) | ||||||
序號 | 自查內容 | 自查發現(選擇): A:符合; B:不符合; C:不適用 | 證據及措施: 符合:提供證據的清單; 不符合:提供整改措施的簡要描述 | ||||||
1 | 機構應為依法成立,能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 ||||||||
2 | 機構依法設立的的異地分支機構,應通過資質認定。 | ||||||||
3 | 資質認定證書中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和授權簽字人等內容與機構實際情況一致;相關內容發生變化時,及時報告資質認定部門并辦理變更手續。 | ||||||||
4 | 機構的業務或經營范圍中應包括檢驗、檢測、技術服務或相關內容。如機構還從事檢驗檢測以外的活動,應識別潛在的利益沖突。 | ||||||||
5 | 機構應在其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中規定有確保檢驗檢測公正性、獨立性、數據和結果真實客觀的文件、程序或相關規定。 | ||||||||
6 | 機構應在其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中心規定保密措施,保證檢驗檢測活動中獲得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技術秘密不外泄。 | ||||||||
7 | 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家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從業。 | ||||||||
8 | 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檢驗檢測檔案,留存檢驗報告和原始記錄,保證原始記錄具有可追溯性,檢驗報告和原始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 ||||||||
9 | 機構應制定有資質認定標志、檢驗檢測專用章的使用規定,并在檢驗檢測報告中正確使用資質認定標志(CMA)以及檢驗檢測專用章。 | ||||||||
10 | 實施分包的檢驗檢測項目事先取得委托方的書面同意,分包給具有取得相關項目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并在檢驗檢測報告中明確標注分包的相關情況(適用時)。 | ||||||||
11 | 按要求向資質認定部門上報年度工作報告、統計數據等相關信息。對社會公布社會責任報告。 | ||||||||
12 | 應當在資質認定證書確定的能力范圍內從事檢驗檢測活動。不存在超出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違法行為。 | ||||||||
13 | 檢驗報告應由具有相應檢驗項目授權簽字的授權簽字人簽發,不存在非授權簽字人擅自簽發檢驗檢測報告的行為。 | ||||||||
14 | 在環境、設施、設備及人員情況發生變化,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要求時,不存在擅自對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和結果的行為。 | ||||||||
15 | 不存在未經檢驗檢測出具報告結果;擅自篡改數據、結果,出具虛假數據和結果;偽造、變造檢驗報告結果等違法行為。 | ||||||||
16 | 不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和標志;不偽造、變造、冒用、租賃資質證書和標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銷、注銷的資質證書和標志。 | ||||||||
17 | 被資質認定部門責令整改且要求整改期間不得不擅自對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認真按照資質認定部門的要求進行整改,且不擅自對社會出具數據和結果(適用時)。 | ||||||||
18 | 不存在向社會推薦產品,開展產品監制、監銷等違法行為;食品檢驗機構不以廣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 | ||||||||
總體結論 | |||||||||
2016年度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監督檢查自查表(B表)
序號 | 檢查項目 | 檢查內容 | 檢查結果 | |
B1 | ||||
B1.1 | ||||
B1.1.1 | 人員管理程序 | 建立和保持人員管理程序,確保人員的錄用、培訓、管理等規范進行,確保人員理解他們工作的重要性和相關性,明確實現管理體系質量目標的職責。 | ||
B1.1.2 | 人員培訓 | 建立和保持相應程序,以確定其檢驗檢測人員教育、培訓和技能的目標,明確培訓需求和實施人員的培訓;培訓計劃應與檢驗檢測機構當前和預期的任務相適應,評價這些培訓活動的有效性;人員應經與其承擔的任務相適應的教育、培訓,并有相應的技術知識和經驗,按照檢驗檢測機構管理體系要求工作 | ||
B1.1.3 | 人員監督 | 應由熟悉檢驗檢測方法、程序、目的和結果評價的人員,對檢驗檢測人員包括在培員工,進行監督。 | ||
B1.1.4 | 人員崗位資格確認 | 所有從事抽樣、檢驗檢測、簽發檢驗檢測報告和證書、提出意見和解釋以及操作設備等工作的人員持證上崗;人員按要求根據相應的教育、培訓、經驗、技能進行資格確認 | ||
B1.1.5 | 人員職責 | 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應具有所需的權力和資源,履行實施、保持、改進管理體系的職責。 應規定對檢驗檢測質量有影響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員的職責、權力和相互關系。指定關鍵管理人員的代理人 | ||
B1.1.6 | 人員技術檔案 | 保留所有技術人員的相關授權、能力、教育、資格、培訓、技能、經驗和監督的記錄,并包含授權、能力確認的日期。 | ||
B1.1.7 | 人員勞動關系 | 應與其工作人員建立勞動關系、聘用關系、錄用關系。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人員,應申明沒有同時在兩個及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從業。 | ||
B1.1.8 | 人員工作描述 | 對與檢驗檢測有關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關鍵支持人員,應保留其當前工作的描述,檢驗檢測機構相關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關鍵支持人員的工作描述可用多種方式規定。但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所需的專業知識和經驗; ——從事檢驗檢測工作的職責; | ||
B1.1.9 | 最高 管理者 | 最高管理者負責管理體系的整體運作;應授權發布質量方針聲明,提供建立和保持管理體系,持續改進其有效性的承諾和證據;應在檢驗檢測機構內部建立確保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的溝通機制; 將滿足客戶要求和法定要求的重要性傳達給機構全體員工; 應確保管理體系變更時,能有效運行。 | ||
B1.1.10 | 技術 負責人 | 檢驗檢測機構應有技術負責人,負責技術運作和提供檢驗檢測所需的資源。 技術負責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同等能力 | ||
B1.1.11 | 質量 負責人 | 檢驗檢測機構應有質量主管,應賦予其在任何時候使管理體系得到實施和遵循的責任和權力。質量主管應有直接渠道接觸決定政策或資源的最高管理者。 | ||
B1.1.12 | 授權 簽字人 | 有授權簽字人,授權簽字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同等能力,并經考核合格。 | ||
B1.1.13 | 特定檢驗檢測人員 | 從事國家規定的特定檢驗檢測的人員應具有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資格。 | ||
B1.2 | ||||
B1.2.1 | 工作場所環境 | 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作環境滿足檢驗檢測要求。檢驗檢測機構的管理體系應覆蓋檢驗檢測機構的固定設施內的場所、離開其固定設施的場所,以及在相關的臨時或移動設施中進行的檢驗檢測工作 | ||
B1.2.2. | 檢驗檢測環境
| 檢驗檢測機構應確保其環境條件不會使檢驗檢測結果無效,或不會對所要求的檢驗檢測質量產生不良影響;在檢驗檢測機構固定設施以外的場所進行抽樣、檢驗檢測時,應予特別注意。對影響檢驗檢測結果的設施和環境的技術要求應制定成文件。依據相關的規范、方法和程序要求,當影響檢驗檢測結果質量情況時,應監測、控制和記錄環境條件;對諸如生物消毒、灰塵、電磁干擾、輻射、濕度、供電、溫度、聲級和振級等應予重視,使其適應于相關的技術活動要求;當環境條件危及到檢驗檢測的結果時,應停止檢驗檢測活動。 | ||
B1.2.3 | 環境區域控制 | 對影響檢驗檢測質量的區域的進入和使用加以控制,可根據其特定情況確定控制的范圍;應將不相容活動的相鄰區域進行有效隔離,采取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應采取措施確保實驗室的良好內務,必要時應建立和保持相關的程序 | ||
B1.3 | ||||
B1.3.1 | 設備設施 管理程序 | 建立和保持安全處置、運輸、存放、使用、有計劃維護測量設備的程序,以確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或性能退化。 | ||
B1.3.2 | 檢驗檢測設施 | 用于檢驗檢測的設施,包括但不限于能源、照明等,應有利于檢驗檢測工作的正常開展 | ||
B1.3.3 | 檢驗檢測設備配置 | 檢驗檢測機構應配備檢驗檢測(包括抽樣、物品制備、數據處理與分析)要求的所有抽樣、測量、檢驗、檢測的設備。 | ||
B1.3.5 | 檢驗檢測設備使用 | 檢驗檢測設備應由經過授權的人員操作;設備使用和維護的最新版說明書(包括設備制造商提供的有關手冊)應便于檢驗檢測有關人員取用;設備脫離了檢驗檢測機構的直接控制,應確保該設備返回后,在使用前對其功能和校準狀態進行核查,并得到滿意結果;用于檢驗檢測并對結果有影響的設備及其軟件,如可能,均應加以唯一性標識 | ||
B1.3.6 | 檢驗檢測設備檢定、校準 | 對檢驗檢測結果有重要影響的儀器的關鍵量或值,應制定校準計劃。設備(包括用于抽樣的設備)在投入服務前應進行校準或核查,以證實其能夠滿足檢驗檢測的規范要求和相應標準的要求;當需要利用期間核查以保持設備校準狀態的可信度時,應建立和保持相關的程序;修正因子確保備份,得到正確更新。檢驗檢測設備包括硬件和軟件應得到保護,以避免發生致使檢驗檢測結果失效的調整;需校準的所有設備,只要可行,應使用標簽、編碼或其他標識,表明其校準狀態,包括上次校準的日期、再校準或失效日期 | ||
B1.3.7 | 設備檔案 | 保存對檢驗檢測具有重要影響的設備及其軟件的記錄。 該記錄應包括《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4.4.4內容 | ||
B1.3.8 | 故障設備管理 | 曾經過載或處置不當、給出可疑結果、已顯示出缺陷、超出規定限度的設備,均應停止使用。這些設備應予隔離以防誤用,或加貼標簽、標記以清晰表明該設備已停用,直至修復。通過校準或核查表明能正常工作。檢驗檢測機構應核查這些缺陷或偏離規定極限,對先前檢驗檢測的影響,并執行“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 | ||
B1.3.9 | 量值溯源 | 建立和保持對檢驗檢測結果、抽樣結果的準確性或有效性有顯著影響的設備,包括輔助測量設備(例如用于測量環境條件的設備),在投入使用前,進行設備校準的計劃和程序;當無法溯源到國家或國際測量標準時,檢驗檢測機構應保留檢驗檢測結果相關性或準確性的證據 | ||
B1.3.10 | 標準物質 |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標準物質的溯源程序;標準物質應溯源到SI測量單位或有證標準物質標準物質;根據程序對標準物質進行期間核查,以維持其可信度標準物質;按照程序要求,安全處置、運輸、存儲和使用標準物質,以防止污染或損壞,確保其完整性。 | ||
B1.4 | ||||
B1.4.1 | 標準管理程序文件 |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使用適合的檢驗檢測方法和方法確認的程序,包括被檢驗檢測物品的抽樣、處理、運輸、存儲和準備。適當時,還應包括測量不確定度的評定和分析檢驗檢測數據的統計技術 | ||
B1.4.2 | 作業指導書 | 缺少指導書可能對影響檢驗檢測結果的,應制定指導書 | ||
B1.4.3 | 標準使用 | 應采用滿足客戶需求,并滿足檢驗檢測要求的方法。認為客戶建議的檢驗檢測方法不適當時,應通知客戶;檢驗檢測方法包括標準方法、非標準方法和檢驗檢測機構制定的方法。應優先使用以國際、區域或國家標準形式發布的方法 檢驗檢測機構應確保使用標準的有效版本。要時,應采用附加細則對標準加以說明,以確保應用的一致性。對檢驗檢測方法的偏離,須在該偏離已有文件規定、經技術判斷、經批準和客戶接受的情況下才允許發生。 | ||
B1.4.4 | 自制 非標方法 | 無規定的方法和程序時,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開發特定的檢驗檢測方法的程序;制定檢驗檢測方法的過程應有計劃性,并應指定資深的、有資格的人員進行。提出的計劃應隨著制定方法工作的推進予以更新,并確保有關人員之間能有效溝通;非標準檢驗檢測方法的程序,至少應該包括《資質認定評審準則》4.5.17.4的信息: (1)所制定的非標準方法在使用前應經確認。 (2)方法確認是通過檢查并提供客觀證據,判定檢驗檢測方法是否滿足預定用途或所用領域的需要。檢驗檢測機構應記錄確認的過程、確認的結果、該方法是否適合預期用途的結論。 (3)當使用非標準方法時,應遵守與客戶達成的協議,且應包括對客戶要求的清晰說明及檢驗檢測的目的 | ||
B1.4.5 | 數據處理 |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應用評定測量不確定度的程序,應對計算和數據轉移進行系統和適當地檢查 | ||
B1.4.6 | 自動設備 控制 | 當利用計算機或自動設備對檢驗檢測數據進行采集、處理、記錄、報告、存儲或檢索時,檢驗檢測機構應確保: a) 對使用者開發的計算機軟件形成詳細文件,并確認軟件的適用性; ——相關硬件或軟件的定期再確認; ——相關硬件或軟件改變后的再確認; ——需要時,對軟件升級。 b) 建立和保持保護數據完整性和安全性的程序。這些程序應包括(但不限于):數據輸入或采集、 數據存儲、數據轉移和數據的處理; c) 維護計算機和自動設備以確保其功能正常,并提供保護檢驗檢測數據完整性所必需的環境和運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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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5 | ||||
B1.5.1 | 抽樣計劃程序 | 建立和保持需要對物質、材料、產品進行抽樣時,抽樣的計劃和程序。抽樣計劃和程序在抽樣的地點應能夠得到 | ||
B1.5.2 | 統計方法 | 抽樣計劃應根據適當的統計方法制定 | ||
B1.5.3 | 抽樣過程控制 | 抽樣過程應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確保檢驗檢測結果的有效性 | ||
B1.5.4 | 抽樣偏離 | 當客戶對文件規定的抽樣程序有偏離、添加或刪節的要求時,這些要求應與相關抽樣資料予以詳細記錄,并納入包含檢驗檢測結果的所有文件中,同時告知相關人員 | ||
B1.5.5 | 抽樣記錄 | 當抽樣作為檢驗檢測工作的一部分時,應有程序記錄與抽樣有關的資料和操作。 | ||
B1.6 | ||||
B1.6.1 | 樣品管理程序 | 建立和保持對用于檢驗檢測樣品的運輸、接收、處置、保護、存儲、保留、清理的程序,包括保護樣品的完整性、保護檢驗檢測機構與客戶利益的規定 | ||
B1.6.2 | 樣品標識 | 應有樣品的標識系統;樣品在檢驗檢測的整個期間應保留該標識;標識系統的設計和使用,應確保樣品不會在實物上或記錄中和其他文件混淆;標識系統應包含樣品群組的細分和樣品在檢驗檢測機構內外部的傳遞 | ||
B1.6.3 | 樣品接收 | 在接收樣品時,應記錄樣品的異常情況或記錄對檢驗檢測方法的偏離 | ||
B1.6.4 | 樣品保管 | 避免樣品在存儲、處置、準備過程中出現退化、丟失、損壞,應遵守隨樣品提供的處理說明;當樣品需要存放或在規定的環境條件下養護時,應保持、監控和記錄這些條件;當樣品或其一部分需要安全保護時,應對存放和環境的安全作出安排,以保護該樣品或樣品有關部分處于安全狀態和完整性 | ||
B1.7 | ||||
B1.7.1 | 監控程序 | 建立和保持監控檢驗檢測有效性的質量控制程序 | ||
B1.7.2 | 監控計劃 | 質量控制應有計劃并加以評審 | ||
B1.7.3 | 監控數據分析 | 通過分析質量控制的數據,當發現偏離預先判據時,應采取有計劃的措施來糾正出現的問題,并防止出現錯誤的結果 | ||
B1.8 | ||||
能力驗證 | 建立和保持能力驗證程序。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資質認定部門的要求,參加其組織開展的能力驗證或者檢驗檢測機構間比對,以保證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鼓勵檢驗檢測機構參加有關政府部門、國際組織、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開展的檢驗檢測機構能力驗證或者檢驗檢測機構間比對,并將相關結果報送資質認定部門。 | |||
B1.9 | ||||
B1.9.1 | 區分過程 | 應明確區分檢驗前過程、檢驗過程、檢驗后過程的要求 | ||
B1.9.2 | 過程風險 | 涉及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領域時,應建立和保持相應識別、評估、實施的程序。應制定安全管理體系文件,并提出對風險分級、安全計劃、安全檢查、設施設備要求和管理、危險材料運輸、廢物處置、應急措施、消防安全、事故報告的管理要求,予以實施。 | ||
B1.10 | ||||
B1. 10.1 | 檢驗檢測報告基本信息 | 應準確、清晰、明確、客觀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并符合檢驗檢測方法的規定 | ||
檢驗檢測報告內容符合《資質認定評審準則》4.5.23要求 | ||||
B1. 10.2 | 檢驗檢測報告補充信息 | 檢驗檢測報告補充應符合《資質認定評審準則》4.5.24要求 | ||
B1. 10.3 | 抽樣檢驗檢測報告 | 抽樣檢驗檢測報告內容符合《資質認定評審準則》4.5.25要求 | ||
B1. 10.4 | 分包檢驗檢測報告 | 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包含了由分包方所出具的檢驗檢測結果時,這些結果應予清晰標明。分包方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報告結果 | ||
B1. 10.5 | 檢驗檢測報告解釋 | 當需要對報告或證書做出意見和解釋時,檢驗檢測機構應將意見和解釋的依據形成文件。意見和解釋應在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中清晰標注。 | ||
B1.10.6 | 檢驗檢測 報告管理 |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檢驗檢測結果發布的程序。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的格式應設計為適用于所進行的各種檢驗檢驗類型,并盡量減小產生誤解或誤用的可能性;結果通常應以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的形式發出。當用電話、電傳、傳真或其他電子或電磁方式傳送檢驗檢測結果時,應滿足本準則對數據控制的要求。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簽發后,若有更正或增補應予以記錄。修訂的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應標明所代替的報告或證書,并注以唯一性標識。對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報告、證書歸檔留存,保證其具有可追溯性。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報告、證書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 ||
B2 | ||||
B2.1 | ||||
B2.1.1 | 機構設置 | 檢驗檢測機構應明確其組織和管理結構、所在法人單位中的地位,以及質量管理、技術運作和支持服務之間的關系。檢驗檢測機構為其工作開展需要,可在其內部設立專門的技術委員會。 | ||
B2.1.2 | 承諾聲明 | 檢驗檢測機構在其官方網站或者以其他公開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規、獨立公正從業、履行社會責任等情況的自我聲明,并對聲明的真實性負責;檢測機構及其人員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定期向資質認定部門上報包括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遵守從業規范、開展檢驗檢測活動等內容的年度報告,以及統計數據等相關信息。 | ||
B2.1.3 | 公正性 |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避免卷入降低其能力、公正性、判斷力或運作誠信等方面的可信度的程序;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獨立于其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所涉及的利益相關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擾其技術判斷因素的影響,確保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真實、客觀、準確。有措施確保其管理層和員工,不受對工作質量有不良影響的、來自內外部不正當的商業、財務和其他方面的壓力和影響。檢驗檢測機構所在的單位還從事檢驗檢測以外的活動,應識別潛在的利益沖突;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對其在檢驗檢測活動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并制定實施相應的保密措施。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保護客戶的機密信息和所有權的程序,該程序應包括保護電子存儲和傳輸結果的要求。 | ||
B2.2 | ||||
B2.2.1 | 建立體系 | 建立、實施和保持與其活動范圍相適應的管理體系 | ||
B2.2.2 | 體系文件 | 將其政策、制度、計劃、程序和指導書制訂成文件,并確保檢驗檢測結果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應傳達至有關人員,并被其獲取、理解、執行。質量手冊應包括質量方針聲明、檢驗檢測機構描述、人員職責、支持性程序、手冊管理等 | ||
B2.2.3 | 質量方針、目標 | 檢驗檢測機構質量手冊中應闡明質量方針聲明,應制定管理體系總體目標,并在管理評審時予以評審。質量方針聲明應經最高管理者授權發布。 質量方針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a) 最高管理者對良好職業行為和為客戶提供檢驗檢測服務質量的承諾; b) 最高管理者關于服務標準的聲明; c) 管理體系的目的; d) 要求所有與檢驗檢測活動有關的人員熟悉質量文件,并執行相關政策和程序; e) 最高管理者對遵循本準則及持續改進管理體系的承諾。 | ||
B2.3 | ||||
B2.3.1 | 文件管理程序 | 應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體系的內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包括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性文件、檢驗檢測方法,以及通知、計劃、圖紙、圖表、軟件、規范、手冊、指導書 | ||
B2.3.2 | 文件載體 | 文件可承載在各種載體上,可是硬拷貝或是電子媒體,也可是數字的、模擬的、攝影的或書面的形式 | ||
B2.3.3 | 文件管理 | 應明確文件的批準、發布、變更,防止使用無效、作廢的文件 | ||
B2.4 | ||||
B2.4.1 | 合同評審程序 | 建立和保持評審客戶要求、標書、合同的程序。 | ||
B2.4.2 | 合同偏離 | 對要求、標書、合同的變更、偏離應通知客戶和檢驗檢測機構的相關人員 | ||
B2.5 | ||||
B2.5.1 | 分包原因 | 因工作量大,以及關鍵人員、設備設施、技術能力等原因,需分包檢驗檢測項目 | ||
B2.5.2 | 分包方 | 應分包給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 | ||
B2.5.3 | 分包報告 | 在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中標注分包情況 | ||
B2.5.4 | 客戶同意 | 具體分包的檢驗檢測項目應當事先取得委托人書面同意 | ||
B2.6 | ||||
B2.6.1 | 采購程序 | 建立和保持選擇和購買對檢驗檢測質量有影響的服務和供應品的程序。 | ||
B2.6.2 | 采購實施 | 程序應包含有關服務、供應品、試劑、消耗材料的購買、接收、存儲的要求 | ||
B2.6.3 | 供應商 評價 | 保存對重要服務、供應品、試劑、消耗材料供應商的評價記錄和名單。 | ||
B2.7 | ||||
B2.7.1 | 服務程序 |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服務客戶的程序 | ||
B2.7.2 | 溝通咨詢 | 應保持與客戶溝通,為客戶提供咨詢服務 | ||
B2.7.3 | 客戶意見 | 對客戶進行檢驗檢測服務的滿意度調查 | ||
B2.7.4 | 觀察實驗 | 在保密的前提下,允許客戶或其代表,合理進入為其檢驗檢測的相關區域觀察 | ||
B2.8 | ||||
B2.8.1 | 處理程序 |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處理投訴和申訴的程序 | ||
B2.8.2 | 處理職責 | 明確對投訴和申訴的接收、確認、調查和處理職責 | ||
B2.8.3 | 回避措施 | 采取回避措施 | ||
B2.9 | ||||
B2.9.1 | 處理程序 | 建立和保持出現不符合工作的處理程序。 | ||
B2.9.2 | 責任和權力 | 明確對不符合工作的評價、決定不符合工作是否可接受、糾正不符合工作、批準恢復被停止的不符合工作的責任和權力。 | ||
B2.9.3 | 通知客戶 | 必要時,通知客戶并取消不符合工作。 | ||
B2.10 | ||||
B2.10.1 | 糾正措施的程序 | 建立和保持在識別出不符合工作時、在管理體系或技術運作中出現對政策和程序偏離時,采取糾正措施的程序。 | ||
B2.10.2 | 分析原因 | 應分析原因 | ||
B2.10.3 | 糾正措施 | 確定糾正措施 | ||
B2.10.4 | 措施監控 | 對糾正措施予以監控 | ||
B2.10.5 | 必要內審 | 必要時,可進行內部審核 | ||
B2.11 | ||||
B2.11.1 | 預防措施程序 |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識別潛在的不符合原因和改進,所采取預防措施的程序。 | ||
B2.11. | 措施計劃 | 應制定、執行和監控這些措施計劃,以減少類似不符合情況的發生并借機改進, | ||
B2.11. | 啟動控制 | 預防措施程序應包括措施的啟動和控制 | ||
B2.12 | ||||
B2.12 | 持續改進 | 檢驗檢測機構應通過實施質量方針、質量目標,應用審核結果、數據分析、糾正措施、預防措施、內部審核、管理評審來持續改進管理體系的有效性。 | ||
B2.13 | ||||
B2.13.1 | 記錄程序 | 建立和保持識別、收集、索引、存取、存檔、存放、維護和清理質量記錄和技術記錄的程序 | ||
B2.13.2 | 質量記錄 | 質量記錄應包括內部審核報告和管理評審報告以及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記錄 | ||
B2.13.3 | 技術記錄 | 技術記錄應包括原始觀察、導出數據和建立審核路徑有關信息的記錄、校準記錄、員工記錄、發出的每份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的副本 | ||
B2.13.4 | 記錄信息 | 每項檢驗檢測的記錄應包含充分的信息,以便在需要時,識別不確定度的影響因素 | ||
B2.13.5 | 記錄復現 | 確保該檢驗檢測在盡可能接近原始條件情況下能夠重復 | ||
B2.13.6 | 記錄人員 | 記錄應包括抽樣的人員、每項檢驗檢測人員和結果校核人員的標識 | ||
B2.13.7 | 記錄時限 | 觀察結果、數據和計算應在產生時予以記錄 | ||
B2.13.8 | 記錄改動 | 對記錄的所有改動應有改動人的簽名或簽名縮寫 | ||
B2.13.9 | 電子記錄 | 對電子存儲的記錄也應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數據的丟失或改動 | ||
B2.13.10 | 記錄保護 | 所有記錄應予安全保護和保密 | ||
B2.13.11 | 記錄媒體 | 記錄可存于任何媒體上 | ||
B2.14 | ||||
B2.14.1 | 內審程序 | 建立和保持管理體系內部審核的程序,以便驗證其運作是否符合管理體系和本準則的要求 | ||
B2.14.2 | 內審頻率 | 內部審核通常每年一次 | ||
B2.14.3 | 審核方案 | 由質量主管負責策劃內審并制定審核方案 | ||
B2.14.4 | 審核范圍 | 審核應涉及全部要素,包括檢驗檢測活動 | ||
B2.14.5 | 人員資格 | 審核員須經過培訓,具備相應資格. | ||
B2.14.6 | 獨立審核 | 審核員通常應獨立于被審核的活動 | ||
B2.14.7 | 糾正措施 | 內部審核發現問題應采取糾正措施,并驗證其有效性 | ||
B2.15 | ||||
B2.15.1 | 程序文件 |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管理評審的程序 | ||
B2.15.2 | 評審間隔 | 管理評審通常12個月一次 | ||
B2.15.3 | 評審主持 | 最高管理者應確保管理評審后,得出的相應變更或改進措施予以實施 | ||
B2.15.4 | 評審記錄 | 應保留管理評審的記錄,確保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 ||
B2.15.5
| 管理評審輸入 | 管理評審輸入應包括以下信息 a)質量方針、目標和管理體系總體目標; b)政策和程序的適用性 c)管理和監督人員的報告; d)內外部審核的結果; e)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f)上次管理評審結果跟蹤; g)檢驗檢測機構間比對或能力驗證的結果; h)工作量和工作類型的變化; i)客戶反饋; j)申訴和投訴; k)改進的建議; l)其他相關因素,如質量控制活動、資源配備、員工培訓 | ||
B2.15.6 | 管理評審輸出 | 管理評審輸出應包括以下內容: a)管理體系有效性及過程有效性的改進; b)滿足本準則要求的改進; c)資源需求 |
附表2
飛行檢查檢驗檢測機構數量分布
序號 | 省份 | 擬檢查機構數量 |
1 | 北京 | |
2 | 天津 | 20 |
3 | 山西 | 20 |
4 | 吉林 | 20 |
5 | 上海 | 20 |
6 | 江蘇 | 25 |
7 | 湖北 | 20 |
8 | 廣東 | 25 |
9 | 海南 | 5 |
10 | 重慶 | 15 |
11 | 貴州 | 15 |
12 | 西藏 | 5 |
13 | 甘肅 | 15 |
14 | 青海 | 5 |
15 | 寧夏 | 5 |
16 | 新疆 | 15 |
總計 | 250 |